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引导、激励、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高素质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本科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各奖项由我校出资设立。
第三条 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不含教师教育类学生);专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教师教育类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单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毕业班学生不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优秀、专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的确定以综合测评为基础,参照各科成绩及表现分获一、二、三、四等奖。申请优秀、专业奖学金的条件为:
1、具备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2、综合测评成绩在前12%,且各科成绩优秀者,可参加优秀、专业一等奖的评定。
综合测评成绩在前25%,且各科成绩优良者,可参加优秀、专业二等奖的评定。
综合测评成绩在前40%,且各科成绩良好者,可参加优秀、专业三等奖的评定。
综合测评成绩在前90%,原则上各科成绩合格者,可参加专业奖学金四等奖的评定。
单项奖学金共设立8个项目,申报条件为:
1、社会实践奖学金: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认真撰写有价值的社会实践论文或对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2、精神文明奖学金: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的;
3、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且原则上各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的可申请该项奖学金;
4、英语学习优秀奖学金:在第四学期之前,以优秀成绩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的前100名(仅限二年级学生);
5、科研创新奖学金:在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创作、发明专利、科研论文取得突出成绩;
6、社会工作奖学金:担任校、院(系)各级学生工作的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对学校校风、学风建设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有突出贡献;
7、体育活动奖学金: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市及全国的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八名,(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积极组织并参加学校的各种学生体育健身活动,为学校体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8、文艺活动奖学金: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市及全国的文艺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前八名,(集体项目为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学生文艺活动,对校园文化、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按学籍管理规定未修满学分而延长学籍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参军等)未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者;
4、本学年内一门(含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第二学年末,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原则上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
5、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比例
第六条 等级、金额及比例
1、优秀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18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非师范生总数的8%;
二等奖12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非师范生总数的10%;
三等奖800元/年/人, 评定比例为在校非师范生总数的15%;
2、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四等奖:
一等奖24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师范生总数的8%;
二等奖18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师范生总数的10%;
三等奖12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师范生总数的20%;
四等奖800元/年/人,评定比例为在校师范生总数的45%;
3、单项奖学金:
(1)各项单项奖学金评定名额为100名(精神文明奖学金除外),奖金为500元/年/人。
(2)精神文明奖学金名额依具体情况而定,奖金为500元/年/人。
(3)科研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依成果而定,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取其高档:
参赛项目(期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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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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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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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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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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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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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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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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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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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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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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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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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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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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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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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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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I、CSSCI及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学校认定)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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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1000元, 第二作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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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核心期刊(学校认定)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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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800元,第二作者: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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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学术专著(正规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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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1000元,第二作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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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优秀、专业、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在十月中下旬进行。原则上每位学生只能申报其中一项单项奖学金;一年级新生、四年级毕业生不参加单项奖学金的申请。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根据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个人年度总结、《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表》等或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3、院(系)初审。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院(系)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初审获奖名单进行整理并填写《学生信息统计表》、并与《申请表》、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等报学生处审核。
4、学校审定。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由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优秀、专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将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奖学金一般在每年11月底或12月初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