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www.winsb111.com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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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号)和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教学〔2000〕032号)以及市教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04〕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在校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属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即由北京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指住宿费和学生日常基本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我校学生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三条 我校发放的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其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五条 我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申办国家助学贷款事务。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的职责是: 

      1.受理我校学生的贷款申请;

      2.审查申贷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3.为申贷学生担任介绍人,并为符合贷款资格和条件的申贷学生办理签章手续,集中上报经办银行;

      4.与经办银行协调,尽量满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

      5.协调各院系学生申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联系;

      6.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申贷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学生诚信意识;

      7.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并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和更新我校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督促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包括已被正式录取的新生; 

     2.家庭经济困难,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能够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承诺按期还息还贷; 

     5.努力学习,成绩较好。

     第七条 申请贷款学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1)来自农村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应加盖村委会、乡镇政府民政科和县(市)民政局公章;

   (2)来自城镇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和区(市)民政局公章,同时提供借款人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经济收入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 

     2.由学生本人签名并有家长签字确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3.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学生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外地新生本人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6.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两张;

     7.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8.已婚学生应提供配偶姓名、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复印件;

     9.在校生所在院系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第八条 申贷学生须有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 

     1.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即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

     2.见证人是指贷款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教师,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九条 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金额最多不超过6000元。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我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北京地区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和我校住宿费收取标准。实际发放金额最终由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北京市国家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住宿费和学生本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十三条 学校在发放高考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向新生寄发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材料,告知有意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的新生提前准备好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新生报到现场,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办理申贷手续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校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收到经办银行当年获准贷款的学生名单后,通知获准贷款的学生本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申请一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获准的贷款款项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财务处的指定账户,由校财务处直接为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并出具缴费收据。生活费按月划入贷款学生的校园卡。



      第三章 变更与回收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告知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并由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将按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需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学生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毕业时如能还贷,应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前办理还贷手续。贷款学生如需在毕业后陆续还贷,需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将毕业生的去向、有效联系方式等函告经办银行。毕业生亦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有效联系方式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应视就业情况,在一至二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高一层次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攻读学位期间,贷款利息的支付继续按在校生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均可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