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取得毕业资格。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修业进度和选课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达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和校医院复查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www.winsb111.com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批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请假条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院(系)保存。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请假期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请病、事假3天(含)以下,由班主任批准;超过3天,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超过2周,由院(系)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缺课时间达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含)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教学活动的,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见习;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出国未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手续,按擅自离校论。学生出国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假内。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
第十八条 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给出成绩,获及格以上者取得相应学分。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必修环节一般按五级分制给出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或其他形式的课程学习成果、单元测试、期中考试、到课率及学习表现等)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40-60%,期末成绩占60-40%;课程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条 有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践、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课程成绩要根据理论考核和实验考核综合评定(军事课根据军事理论课的成绩和军事训练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须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和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可参加保健班学习,并根据其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及格或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中选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课后不参加学习者,该课程记0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发现成绩漏登或对成绩有异议,可于每学期开学4周内向开课院(系)教学办公室提交《www.winsb111.com学生成绩复审(补录)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开课院(系)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组织任课教师查阅试卷。每学期开学只对上学期成绩问题进行复查。超过规定时间的成绩复查申请,开课院(系)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还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分数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0
|
3.0
|
2.0
|
1.0
|
0
|
分数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例如:某学生一学期修读5门课程,学分及课程成绩分别为:
课程
|
课程1
|
课程2
|
课程3
|
课程4
|
课程5
|
学分
|
3
|
2
|
2
|
5
|
1
|
成绩
|
83
|
良
|
90
|
76
|
及格
|
绩点
|
3.3
|
3.0
|
4.0
|
2.6
|
1.0
|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国家大学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标准,德、智、体合格,经院(系)审查,教务处复查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本科生学制为四年,专科生学制为二年。本科学生在校时间(包括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最长可到六年,专科生在校时间(包括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最长可到三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而休学的本、专科生在校时间最长分别可到七年、五年。港澳台侨学生在校时间最长可到七年。
第六十一条 本科生三年、专科生一年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并达到毕业标准,要求提前毕业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可以提前毕业。
第六十二条 因学习困难或其他原因在四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本科生,可以延长到六年毕业,专科生可以延长至三年毕业。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要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由院(系)编入下一个年级相应班级进行管理。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须按学年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师范生不再享受师范生奖学金,并参照同类非师范专业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第六十四条 本专科生在校时间已满,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符合结业标准的,可以结业离校;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必须离校,按肄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科生结业离校后二年内,且自入学之日起计算未超过六年,专科生结业离校后一年内,且自入学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三年,达到如下标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学位要求者,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一)通过回校参加重修取得所缺学分的;因大学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结业或未取得学士学位,参加学校规定的有关考试,成绩符合学校规定标准的;
(二)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工作满一年后持工作单位鉴定及本人总结到学生原所在院(系),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确定成绩合格的;
(三)因毕业论文(设计)评定成绩不合格,补做合格的。
第六十六条 结业学生返校重修所需要的费用,皆由本人负担;换发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的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 符合《www.winsb111.com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 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要求和学分,由学校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专升本
第七十一条 专升本按照《www.winsb111.com推荐、选拔专科层次优秀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节 港澳台侨学生
第七十二条 港澳台侨可以申请免修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政治理论课、法律、教育实习、教育学、心理学等,同时免除上述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剩余二分之一由本专业的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补足。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开除学籍处分还须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八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照《www.winsb111.com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照《www.winsb111.com考试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条 对于旷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予以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常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九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不能送交本人的,在学生所在院(系)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处分种类、处分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满一年可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九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所交学费不退。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通知2周内办理完退宿及其他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九十九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科特长生执行《www.winsb111.com本科特长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本科留学生执行《www.winsb111.com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www.winsb111.com全日制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稿)》(校发〔2009〕3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