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给予其本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给予其本人的处分和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部门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者本人有效联系方式和可靠邮寄地址;
4.注明申诉日期。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www.winsb111.com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各项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七条 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纪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人、纪委副书记、学生代表(学生会主席或权益部代表)以及相关院系的教师代表。委员会要聘请一名法律顾问。由纪委书记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接到学生申诉后,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处理申诉:
1.审查材料,询问当事人,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2.到相关院系调查了解情况;
3.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等。
第九条 委员会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复查结论。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决定;认定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应作出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建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
第十条 受理申诉部门应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方式。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一条 凡认定原处分结果不当的,申诉委员会应作出书面意见,建议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原决定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原决定为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应督促相关院系、部门重新研究。申诉委员会应督促上述部门及时研究作出结论,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尽快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